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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婚姻法规定:这3种情形下,不得提出离婚诉求!

2019-4-17 9:30:03      点击:
《婚姻法》将我们从包办婚姻、买卖婚姻中解救了出来,现在不仅仅是结婚登记讲求自愿,离婚也是可以协商的,协商不一致时,想要离婚的一方还可以诉讼,充分的保障了夫妻中任何一方对婚姻自由的权利。但是,这婚也不是想离就能离的,当双方就离婚意愿无法达成一致必须通过诉讼才能离婚时,按照我国《婚姻法》的规定,以下3种情形就不允许提出离婚要求。


1、根据《婚姻法》第34条明确规定,若女方处于怀孕期间、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的六个月内这样的时期,男方不得通过诉讼提出离婚。这一条是特别对男方进行限制的,目的在于保护特殊时期的女方的权益。
但是这样的条款并不意味着女方在这三个时期内就无法办理离婚,这样的条例只是为了保障女性合理的利益,并不是完全就不允许办理离婚。依法,若是女方想要离婚而男方不同意,提由女方向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,法院可以受理;若男方提起离婚诉讼是因为女方存在严重过错行为,严重危害了夫妻关系,致使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,应该受理。


2、法院认为感情还没破裂的,法院宣判离婚的重要论据就是“夫妻感情已破裂”,因此提出离婚请求的一方应该拿出有力证据证明感情已破裂,若证据不充分或者有调解可能性的,法院都不会直接判离婚。不仅如此,根据《婚姻法》规定,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已经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、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、法院按撤诉来处理的离婚案件等,在没有新情况、新理由,新证据的情况下,六个月内不允许再次起诉,法院也不会受理。
3、现役军人离婚案件,我们知道军人结婚很麻烦,要打报告、要政审之类的,但是很多人不知道他们离婚也很麻烦,《婚姻法》对现役军人的婚姻也有特殊的保障,根据第33条相关规定,现役军人的配偶想要离婚离婚,必须征得军人同意(像是协议离婚,对离婚意愿达成一致),否则,法院不会受理离婚申请。


当然,其中第23、32、33条等相关条例也规定了,若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行为时,应当受理离婚请求。比如说,有重婚罪或与他人非法同居的;对家庭成员有暴力、遗弃等行为的;以及有赌博、吸毒、受贿等违法乱纪情况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