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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彩礼能否返还问题?

2019-4-22 14:11:19
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彩礼能否返还问题?

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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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细介绍

      一、基本案情:     

原告刘某、被告李某在同一企业上班自由恋爱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,2016年春节订婚,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,并同居生活。订婚时原告给被告订婚礼金5万元,结婚时给彩礼15万元及项链、戒指、手链(价值5万元)。原、被告同居后,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,2018年春节被告李某不辞而别,去外地务工。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返还彩礼20万元及金银首饰5万元。 被告辩称:被告并未收到原告彩礼。被告与原告已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近二年时间,且被告与原告同居生活期间被告怀孕流产。现原告要求返还彩礼,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。原告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,取款凭证等证实彩礼给付情况。

法院审理情况:法院认为,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,结合证人证言,认定被告收受原告彩礼款20万元。原告主张给被告购买戒指和项链,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,被告对此也不认可,故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

法院判决: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的婚约不受法律保护,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,因习俗给付双方较大数额的金钱,接受财物的一方在婚约解除时应予返还。但鉴于被告已与原告同居生活,在婚约解除过程中原告也存在部分过错,因此从公平公正合理角度出发,酌情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0万元。  

律师点评:

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:被告是否收到彩礼;如果收到彩礼,是否应当返还。男方给付彩礼的行为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,男女双方因矛盾分手,缔结婚姻的条件不复存在,故女方获得彩礼的行为缺乏事实基础,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,双方未登记结婚的,彩礼应当退还的法律规定,各地法院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(男女双方同居时间长短、有无生育子女、男女双方过错责任)酌情判决女方归还部分彩礼。因此,本案中原告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彩礼给付被告,法院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、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,确定返还10万元彩礼。金银首饰因提供的证据不充分,未予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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